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共六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裁量情形、裁量程序、裁量基准、裁量监督和附则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10月27日。
《意见稿》第九条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注射剂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
(三)生产、销售、使用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经处理后三年内再犯的;
(六)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使用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七)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提供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来源:米内零售观察)